陳長文》不是惡因


(2/19陳長文)這些年來,我和許多關心台灣司法的人最感痛心的事是,台灣好不容易建立的司法獨立已蒙上極大的陰影,特別是當監察委員陳師孟公然恐嚇司法,表示要用監察權去查辦判決不合己意,也就是判決結果對民進黨人士不利,而對國民黨人士有利的法官。這種以「判決結果」合不合意,而非以法官在行使職權有無事實上之不法行為,做為其動用監察權的標準,將明顯構成監察權的濫用。不但破壞了憲法的權力分立原則,更破壞了司法的公正與超然獨立。如此一來,人民在面對司法案件時,尤其涉及政治人物時,都可以很正當的懷疑法院,真的會做出公正的判決嗎?
然而,即便如此,外界解讀,此「反妨害司法公正公投案」在「反陳師孟」,卻也是不正確的解讀。
陳師孟公然恐嚇司法,只是一個「結果」,真正讓像陳師孟這樣的人,會說出如此違反民主、踐踏法治之語的「原因」是,在台灣保護司法公正的「法治」並不健全,陳師孟敢如此乖張地踐踏司法,就是因為在台灣沒有「妨害司法公正罪」可以制裁陳師孟。這樣一個重大的法制漏洞,才讓掌權者、有政黨私心或個人私欲的政治人物,有可乘之機,可以用職權,影響乃至於威脅司法的公正及法治的進步。
因此,筆者日前推動的「反妨害司法公投聯盟」已提出「反妨害司法公正公投案」,呼籲在刑法增訂「妨害司法公正罪」,其由無它,就是希望從法治端,讓政治黑手滾開,還給法官、檢察官獨立判案的空間,也讓具有「影響力」的公職人員減少遭受關說請託的壓力。
這樣的想法無關藍綠統獨,不分政治立場。全國人民都必須知道,絕大多數的人民,並無權勢去影響司法,如果政治力可以干涉司法,則受害的必是全國人民,尤其是沒有權勢的弱勢人民,在台灣的中華民國將變成「有權判生,無權判死」的不正義國度。這才是關心台灣民主法治的有志之士,所無法坐視與忍受的。
其次,在這次公投中,想要約束的不是一般人民,而是如總統、立委、監委等公職民代、高階司法與行政首長,因為影響司法最大的二個惡源一是「錢」,一是「權」,一般人民要影響司法,多只能用「錢」,這部分的妨害司法,已有貪汙賄賂的法制可以約束,但對「有權者」,在台灣卻「無法」可懲,這是法治漏洞,所以,這次公投推動妨害司法公正罪的規範對象,僅限於「有權者」,而不及於一般人民和媒體等民間機構。
第三,也只有在法治上創造司法公正的乾淨呼吸空間,我們才能讓秉公判案的好法官與好檢察官能夠不受干擾,專心打擊不法、捍衛公義。我相信絕大多數的司法人員都是公心為先,不會貪戀權位,但只要有少數的不肖司法人員有此貪念,則「掌權者」可以用升遷等職位誘之,這將根本的動搖司法的人員品質,形成劣幣驅逐良幣的惡性循環,因此,可以這麼說,立法杜絕有權者對司法的伸手,就是一種對優質司法人員的正向鼓勵,讓更多正直、有才幹的司法人員成為捍衛司法的中流砥柱。
第四,甚至可以這麼說,這也是保障一些擁有公權力的人,特別是像立法委員這一類有「選民服務」壓力的人。民代會有來自選民的壓力,希望這些民代幫他們去「喬司法」,在沒有「妨害司法公正罪」的情形下,因為沒有罰則,民代可能失去警戒、也失去理由向「關說司法的請託案」說不,一旦有了妨害司法公正罪,立委等民代受到「關說司法」的請託時,就可以有一個堅強的理由大聲回絕:「這是要被關的!」
台灣的民主法治,一直是最讓我們驕傲的制度資產、核心價值,但民主法治建者難、毀者易,沒有約束有權者的妨害司法公正罪,實係台灣重大的法治漏洞。期待有志有識者,我們一同努力,讓台灣的法治更健全,一起保護司法,也保護人民免受冤判、不受迫害的安心生活。
(作者陳長文為反妨害司法公投聯盟召集人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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